上海港引航费用计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及内贸部分)》(以下简称“费规”)有关条款,引航费计算及付费办法如下:

  一、引航费率

(一)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 
A:外贸部分
1.基础费率部分:引领距离在10海里以内,按每净吨(马力)0.50元计收引航费。 
2.超引航距离部分:引航距离超10海里以外,按每净吨(马力)/海里0.005元计收引航费。
3.超区域部分:引航距离以引航作业区为引航起终点,进口或出口超出引航作业区均为超范围,另加收基础费率的30%引航费。 
  进出上海港引航费率=1+2+3  
B:内贸部分
4.内贸引航计费办法:引航距离在10海里内的港口,引航费按0.20元/净吨的基本费率计算。
5.超过10海里的港口,超过部分按每海里加收0.002元/净吨计费。
6.超区域部分:引航距离以引航作业区为引航起终点,进口或出口超出引航作业区均为超范围,另加收基础费率的30%引航费。
进出上海港引航费率=4+5+6
(二)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外贸移泊费按每净吨(马力)0.22元计收引航费,内贸移泊费按每净吨(马力)0.15元计收引航费。

二、计算单位

(一)引航和移泊的起码(最低)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二)由拖轮拖带的船舶,起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三)每次费用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进整。

三、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分别按引航费率的50%加收  
夜班起始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06:00。 
  假日起始时间为周六00:00至周日24:00。 
  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日以此类推。

四、其它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每人每小时20.00元计算滞留费。  
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上船的,无论是否节假日或夜班,按0.2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但最高收费额为1000元。

五、付费办法

(一)上海港引航站根据船舶代理公司提供的详尽船舶资料计算引航费。  
(二)船舶代理公司在收到引航费帐单并核实无误后,应在收到引航费帐单一月内结算款项。如有差错,应根据需要提供所涉及船舶的详尽资料,由引航站重新核算引航费。  
(三)根据有关规定,引航站对应收引航费在六个月内享有追索权。  
(四)本站帐号: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引航管理站         
  096903-210085050810001        
  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五)财务科联系电话:   TEL: (0086-21)65954488*142 联系人:金佳乐 方晓骏    
    (0086-21)65954488-150  联系人: 张驰  
传真:(0086-21)65954640          
地址:中国上海东大名路908号       
  邮政编码:200082

六、未尽事项按交通部费规有关条款为准执行